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李坤旺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沈勝雄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
被 告 楊冠毅
訴訟代理人 楊文保
被 告 林秋雄
林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