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黃駿林
被上訴人 福臨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惠宇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戴敏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