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06年度,29號
TPDV,106,消債抗,29,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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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楊恩言(原名:湯雅棋)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聖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4日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 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 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 年 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 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 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 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 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 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 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 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 條、第133 條及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 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如查明債務人有第 消債條例133 條及134 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除債務人能證 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外,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即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27號裁定)認抗告人未能遵期提出釋明、調整更生方案到 院而有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惟本院司法事務官分 於民國104年4月8日、104年6月10日發函通知抗告人釋明、 調整更生方案,雖分別送達至抗告人當時戶籍地及指定之送 達代收人地址,然抗告人當時係於台南工作而未居住於戶籍 地,致上開文件寄存於當地派出所,且送達代收人亦未告知 補正之通知,因此抗告人非故意違反依限釋明及調整更生方 案,亦非故意違反消債條例第136條之協力調查義務。縱使 抗告人未依期提出調整更生方案,其效果應僅係無從認可更



生方案,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而非屬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 款之不免責事由。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並准予抗告人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以不能清償債務為由,於103 年2 月11日向本院聲 請更生,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132 號裁定抗告人自 103 年8 月11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 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 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 惟因本院司法事務官分於104 年4 月8 日、104 年6 月10日 發函通知債務人釋明及調整更生方案,惟債務人未依期提出 釋明,亦未提出調整後之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合於消債條例第56條第2 款等事由,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 清字第70號裁定抗告人自104 年8 月18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嗣債務人名下有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1 筆,保單解約金為 新臺幣(下同)133,540 元,經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 院,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並按債權人 債權比例作成分配表後,分配予各債權人,而於105 年3 月 25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 序,復經本院以抗告人未陳報及補正相關證明文件,有消債 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不免責事由,而於105年10月11日以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抗告人不免責,經抗告人 提出抗告,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抗字第10號廢棄原裁定,並 發回原審更為裁定,復經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以106年度消 債職聲字第2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抗告人有消債條例 第134條第8款所定不免責事由,裁定抗告人不免責等情,業 由本院職權核閱各該卷宗無訛,堪信屬實。
㈡本件抗告人以本院司法事務官分於104年4月8日、104年6月 10日發函通知抗告人釋明、調整更生方案時,抗告人未居住 於戶籍地,且送達代收人亦未告知補正之通知,並非故意違 反協力調查義務,且縱未提出調整更生方案,亦僅生開始清 算程序法律效果,主張其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 責事由云云。惟查:
⒈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規定之立法旨趣,係考量債務人 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債權人已因之蒙受相當損失,其程序 之進行應秉持公正與誠信,如債務人對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 責性,或有虛偽不實、違反誠信、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 行為,致害及債權人之權益,或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自不 宜予以免責。故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而有 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消債



條例第9 條第2 項規定之到場義務、消債條例第41條規定之 出席及答覆義務、消債條例第81條第1 項規定之提出財產狀 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消債條例第82 條第1 項規定之報告義務、消債條例第89條規定之生活儉樸 及住居限制義務、消債條例第101 條規定之提出清算財團書 面資料義務、消債條例第102 條第1 項規定之移交簿冊、文 件及一切財產義務、消債條例第103 條第1 項規定之答覆義 務、消債條例第136 條第2 項規定之協力調查義務等,影響 更生、清算程序之進行,為使債務人盡其法定義務、本其至 誠,爰設該款不免責之事由(消債條例第134 條立法理由參 照)。
⒉另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 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亦為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明定。以上皆為消 債條例所定債務人之義務。蓋更生方案之提出,攸關債務人 每月應還款之數額、期數及總清償成數等,對債務能否實現 影響甚大,是以由對自身履債能力知之最詳之債務人提出, 較能切中債務人之需要,以合乎其清償能力之方式達成債務 履行之目的,企使債務人於債務清理過程中協力完成債務清 理,使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展現債務人清理債務之誠意,俾 完成債務人從經濟困境中解免之最終目的。然若債務人一再 放任程序獨自進行,縱使最終固然完成整個債務清理程序, 亦難認與消債條例所欲追求兼衡公平清償、使不幸陷於經濟 上困窘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等衡平債權人與債務人權 益之目的相符,是倘債務人未能盡其法定義務,則不宜使債 務人免責,較符合公平正義。
⒊經查,本件抗告人前於更生程序中,依其於更生聲請時所提 出之郵局帳戶存簿內頁資料,其於102年間每月平均有4萬6, 671元匯款存入,是經本院前開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裁 定認定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應為4萬6,671元,然抗告人經裁定 更生後,於所提更生方案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聲請 更生前二年收入,仍未將上開客觀明確之匯款金額列計,仍 僅陳稱每月收入為2萬1,900元,是本院司法事務官分於104 年4月8日、104年6月10日發函通知抗告人釋明、調整更生方 案,該二份函文均已分別合法送達抗告人當時陳報之住所及 指定之送達人地址(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21至222、228至229 頁),惟債務人於收受通知後均置之不理,未予釋明收入驟 減之原因,亦未遵期提出調整更生方案,且未敘明未提出之



理由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屬實。準此, 聲請人確有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聲請人既聲請更 生以清理債務,本應以更生之誠意,協助法院進行更生程序 ,除應配合提出相關收支之證明文件供本院審酌外,並應依 限提出最合適之更生方案,然其經合法通知後未提出調整之 更生方案,顯已致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則其違反本條例 第9條第2項、第53條第1項所規定之協力義務,難認無故意 可言。再觀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支狀況報告書,聲請人於 收受上開補正提出調整更生方案命令時仍有固定收入,並無 不能提出更生方案之情形,堪認聲請人並無積極解決債務之 態度與誠意,顯係故意違反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之義務,且情 節重大,致更生程序無從繼續進行,而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若准其免責,實與消債理條例之立法係為妥適調整債 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 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 全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嚴重相悖。是債務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所命應補正之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符 合本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之情事,應認債務人已有消債條 例第134條第8款「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 之不免責事由,甚為明確。
⒋抗告人雖辯稱:伊於更生程序中未居住於戶籍地,且送達代 收人亦未告知補正之通知,並非故意違反協力調查義務云云 。惟查:
⑴抗告人聲請更生時陳報之住所即戶籍址設於「新北市○○區 ○○街00巷0弄0號4樓」,且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施筱舟之地 址為「臺北市○○區○○街0000號10樓」,直至103年12月2 6日陳報狀亦仍陳明以上開地址為送達處所(見司執消債更 卷第122頁),復於104年1月26日到場訊問時,未見有變更 送達處所之舉(司執消債更卷第156頁)。惟嗣於本院司法 事務官分於104年4月8日、104年6月10日發函合法送達抗告 人當時陳報之住所及指定之送達人地址(見司執消債更卷第 221至222、228至229頁)通知釋明、調整更生方案即置之不 理,而致更生程序因此無法進行,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於清算程序中,本院司法事務官依上開兩址通知抗告人於 104年12月29日之期日出席債權人會議,雖抗告人上開新店 區戶籍地址為寄存送達(見司執消債清卷第116頁),惟抗 告人亦能遵期到庭(見司執消債清卷第143至144頁),足見 抗告人應受送達之上開兩址並非未能收受法院通知,則其辯 稱係因未能知悉命補正之通知而無從提出補正資料云云,無 足採信。




⑵另按當事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133條規定既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即應於向該代 收人送達完畢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代收人於受送達後, 曾否將文書轉交當事人,於送達之效力並無影響(最高法院 29年聲字第125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本院司法事務官分於1 04年4月8日、104年6月10日發函通知抗告人釋明、調整更生 方案,該二份函文均已分別於104年4月10日、104年6月15日 送達於送達代收人施筱舟(見司執消債更卷第222、229頁) ,依上開說明,即均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至送達代收人是否 轉交予抗告人,則非所問。從而,抗告人辯稱:送達代收人 亦未告知補正之通知,致其未能補正云云,顯有誤會。 ⑶況抗告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應知其須盡該條例規 定之義務,詎抗告人竟未盡其協力義務,業如前述,其有故 意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灼然至明。從而,抗告人 徒以縱未提出調整更生方案,亦僅生開始清算程序之法律效 果,主張其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云云, 容有誤會,不足採信。
⒌又抗告人另辯稱:伊於免責程序中就法院要求補正事項,均 已分別具狀說明,而無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云云。 然查,本件抗告人雖於免責程序中核無違反消債條例所規定 之義務,惟其在更生程序中有上揭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 為,是仍構成本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自不待言 。
㈢原裁定以抗告人違反協力義務,認抗告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 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裁定抗告人應不免責,核無違誤。四、綜上所述,抗告人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之情形, 且情節重大,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應不免責 。是原裁定不予免責,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 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抗告人現 年滿38歲餘,正值青壯,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約尚有27年, 非無相當之工作能力與還款能力,抗告人繼續清償債務,若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自仍得依 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 項、 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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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