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6年度,14號
TPDV,106,消,14,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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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錦梅
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徐志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啟韜
受 告知人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碧
受 告知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翁欣怡
      王煦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消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7萬4,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37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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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