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43號
TPDV,106,建,243,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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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度建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義選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零捌佰陸拾貳元(2,990,8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4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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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選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