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度建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義選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零捌佰陸拾貳元(2,990,8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4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