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249號
TPDV,106,婚,249,2018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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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249號
原   告 詹瑞逢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馮鼎立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1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1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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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