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范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召開債權
人會議,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地點:愛蘇活教育訓練中心(六一三教室)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十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破產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破產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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