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693號
TPDV,106,司聲,1693,2018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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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
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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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