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157號
TPDV,106,司繼,2157,2018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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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157號
聲 請 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龔勝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龔勝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14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龔勝雄之遺產管理人後,即聲請對繼承 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刊報公告,且進行調 查及保管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因 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中,聲請人 為參與分配之需,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14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97年度家催字第602號裁定、太平洋日報影 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7年度財管字第114 號、97年度家催字第602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 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龔勝雄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 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 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 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 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為新臺幣25,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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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