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瑞進
王福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瑞進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壹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福龍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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