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30號
TPDV,106,司促,20230,2018022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瑞進
      王福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瑞進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壹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福龍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