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源(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
黃鈺婷(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
黃琡媚(即黃賴麗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賴麗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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