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原 告 亞必達利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江振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