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黃玉華
詹政峰
簡妍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趙嘉恩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原 告 方秀珊
訴訟代理人 黃玉華
原 告 袁昕貝
被 告 香港商中訊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六頁①中關於「300,267」之記載,應更正為「400,267」、第八頁②中關於「17,08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7,14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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