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98號
TPDV,106,勞訴,198,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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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胡哲嘉
      張長元
      蔡豐銘
      沈孟杰
      蔡佩雯
      李銘峯
      鍾佳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李錦基
      楊兆熺
      王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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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