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胡哲嘉
張長元
蔡豐銘
沈孟杰
蔡佩雯
李銘峯
鍾佳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群星會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李錦基
楊兆熺
王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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