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特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被 上訴人 陳奕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 年1 月5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求並駁回被上訴請求之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及給付工資,又此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
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
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是本件訴訟價額應為
新臺幣(下同)5,760,000 元(計算式:48,000×12×10=5,76
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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