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執字,106年度,12號
TPDV,106,仲執,12,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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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鄭麗君
代 理 人 馬惠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 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 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關於所有物排除妨害之規定 ,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即應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 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4所定「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 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 價者,以地價為準」之標準,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司法 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第626-631頁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 同此見解)。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 ,5百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三、1百 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四、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 萬元者,3千元。五、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六 、1億元以上者,5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文創發展股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 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就中華 民國仲裁協會105仲聲仁字第030號民國106年6月5日仲裁判 斷書主文反請求部分第一項「反請求相對人台灣文創發展股 份有限公司應將反請求聲請人文化部所有座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收件 字號096中正二字第0000000號(如附圖1)設定之地上權登 記之一部(如附圖2放樣點編號S01至S15起之紅色框線區域 )予以塗銷,並應返還前開範圍土地暨其地上物及地下物予 反求聲請人文化部」(見本院卷第35頁)請求強制執行,並 陳報係依兩造簽立之「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



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畫案整建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第15.4.4條、第16.2.4條:「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 期未改善者、改善無效、未改善標準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時 ,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3.終步契約。」 、「本契約終止時,設定地上權契約應同時終止」之約定, 請求相對人將契約及地上權契約終止部分之土地,塗銷地上 權登記並返還聲請人,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訴訟標的應屬民 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所有物排除妨害請求權,而非屬因地 上權涉訟。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應 以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反請求部分第一項所指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所有權因其上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之設定登 記而受妨害部分面積之地價計算。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10日內,依系爭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及系爭地 上權設定權利範圍,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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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