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張國雄
張銘毅
張秀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原 告 張銘謙
被 告 吳鑫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6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