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城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上 訴 人 寬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壽美
上 訴 人 大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依平
被 上訴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1,46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0,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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