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遺贈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28號
TPDV,105,重家訴,28,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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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
原   告 廖英傑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被   告 周玉美
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
被   告 彭武慶
      彭榆詠
      彭牡丹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邱瓊儀律師
被   告 彭勝志
      彭雪雲
      彭美惠
      彭美珍
      彭美娟
兼前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彭美文
被   告 何民章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何康祺
      何健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玉美彭武慶彭榆詠彭牡丹彭勝志、彭
雪雲、彭美惠彭美珍彭美娟彭美文何民章何康祺、何
健誠間因交付遺贈物事件,被告請求對下列不動產(①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②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③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3樓)
進行鑑價,本院尊重兩造意見,決定由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同業
公會進行鑑價,並由被告彭武慶彭榆詠彭牡丹何民章等四
人共同暫墊鑑定費用,待鑑價報告完成後,提交鑑價報告正本一
份到院,並具狀陳報被告對於被繼承人周瑞雲遺產所得之應繼分
及特留分數額各為多少,以供法院審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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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