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廖英傑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被 告 周玉美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律師被 告 彭武慶 彭榆詠 彭牡丹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邱瓊儀律師被 告 彭勝志 彭雪雲 彭美惠 彭美珍 彭美娟兼前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彭美文被 告 何民章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被 告 何康祺 何健誠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玉美、彭武慶、彭榆詠、彭牡丹、彭勝志、彭雪雲、彭美惠、彭美珍、彭美娟、彭美文、何民章、何康祺、何健誠間因交付遺贈物事件,被告請求對下列不動產(①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②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③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3樓)進行鑑價,本院尊重兩造意見,決定由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同業公會進行鑑價,並由被告彭武慶、彭榆詠、彭牡丹、何民章等四人共同暫墊鑑定費用,待鑑價報告完成後,提交鑑價報告正本一份到院,並具狀陳報被告對於被繼承人周瑞雲遺產所得之應繼分及特留分數額各為多少,以供法院審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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