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季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
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壹仟
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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