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冠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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