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95號
TPDV,105,訴,2995,2018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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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5號
上 訴 人 楊恩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鶯蘭
      楊志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靖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397元(計
算式:1,628,397+286,000+286,000=2,200,397),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4,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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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