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君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隆中網絡股份有
限公司、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10萬6,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2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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