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18號
原 告 江國立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江珈菱
被 告 江茂松
江柏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蔡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中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關於「江茂蒼」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柏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