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7年度,45號
TPDM,107,聲判,45,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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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謝源芳
即 告訴人
被   告 吳孟書
      張承能
      陳怡君
      吳杰才
      劉會平
      李宗海
      宋永魁
      林亞銳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7年度上聲議字
第23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交付審判狀」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 理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復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二十七號研討結論,上開 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應逕予駁 回。
三、經查,聲請人謝源芳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 狀,此有「交付審判狀」附卷可稽,固其陳稱無資力請免委 任律師云云,惟揆諸首開說明,此係法律之規定,本院無從 違反。聲請人之聲請程序不合法,且非得補正,應逕予駁回 。至於若聲請人確無資力,自得依法向財團法人法律服務基 金會洽詢法律扶助事宜,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思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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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