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68號
TPDM,107,聲,268,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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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子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
第3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聲請狀 」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 連性,由法院依個案審酌有無交付之必要性,而非一經聲請 ,法院即應一概照准,以免失諸浮濫(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聲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蘇子庭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00 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審理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敘明理由及其有何主張或維護與 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致本院無從具體審酌個案 情節,而決定是否允其聲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 上開聲請自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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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