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131號
TPDM,107,審附民,131,2018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黎嘉瑞
被   告 葉岱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95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2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