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34號
TPDM,107,單聲沒,34,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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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泰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7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泰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 字第144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8月10日確定,並 於106年8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衣服1件(詳如臺北地檢署105年度藍保管字第 90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 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被告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修 正後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而修 正後刑法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另104 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 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為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項規定,商標法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 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揆諸前揭規定,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 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 標法之規定,先予敘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44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 於106年8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非屬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製作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等情,有上開公司授權之鑑定人萬國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 師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委任書(見 105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14頁、第15頁、第16頁、第18頁 )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 自得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且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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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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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短 │1件 │
│袖上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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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