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298號
TPDM,106,聲,2298,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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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麗庭
被   告 范峻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6 年度執聲沒字第174 號、106 年度執字第264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麗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麗庭因被告范峻豪所犯偽造文書案 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而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沒 字第174 號,下稱偵卷,第20頁)。嗣被告上揭案件,由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218 號判決判 處被告有期徒刑2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偵卷第2 頁至第4 頁反面),然經 檢察官合法傳喚、通知後,被告均無理由而未到、亦拘提無 著,且無在監在押,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 頁 反面至第17頁反面、第20頁反面至第22頁)。且於本院裁定 前,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況,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附卷可考。綜上,可認被告當已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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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