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73號
TPDM,106,智易,73,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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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希望群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浦美靜
被   告 浦美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7617號、第27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浦美靜係擔任「PK PLUS美妝顧問教育 中心」(網址:https ://www.pkplusbeauty.com,實際公 司登記名稱為希望群創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希望公司)及被 告希望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文案係告訴人創意 國際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創意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權 之文字著作,未經告訴人創意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 製。詎被告浦美靜竟未經告訴人創意公司同意,於民國106 年8月前某日,委託不知情之張紘瑋製作被告希望公司之網 站,被告浦美靜復將告訴人創意公司上開文字著作內容以電 子檔之方式交予張紘瑋作為「PK PLUS美妝顧問教育中心」 網站網頁內容之部分,並自106年8月1日起營運該網站,供 網際網路之不特定人瀏覽該網頁而進行商業宣傳,復未載明 告訴人創意公司為著作權人。嗣告訴人創意公司之代表人曾 正興於106年9月23日偶然瀏覽該網站後,始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浦美靜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展示之方 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浦美靜為被告希望公司之 負責人,則被告希望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科處罰 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浦美靜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被告希望 公司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創意公司業已與被告浦美靜、被告 希望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創意公司復具狀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記錄表(見本院卷第25頁)、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見本 院卷第37頁、第38頁)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 │創意公司網站之文字著作內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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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 程 說 明 │
│ 1 │粉霧眉以純手工輕、柔、挑的方式,微創方式不傷及真皮層,│
│ │呈現漸層且自然眉型,就像以眉粉創造的自然裸妝感,更是年│
│ │輕女性最愛。 │
│ │除了紮實的儀器運用基礎,學苑教學更強調眉型設計概念, │
│ │讓作品因應客戶個人特質而有不同的呈現, │
│ │真正學會韓式半永久化妝術的美學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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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優勢 │
│ 2 │班制教學,講師可隨時掌握學生狀況 │
│ │菁英師資,具多年美容紋繡教學經驗 │
│ │保證不推銷材料,最單純學習環境 │
│ │提供結業考核證書,證明專業能力 │
│ │提供創業輔導,結業可立即就業、進行創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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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永久化妝師供作優勢 │
│ 3 │國際流行趨勢接軌,提升自我價值與收費標準 │
│ │維持時間2~3年,對於變化快速的美容流行趨勢有好的適應性 │
│ │比起傳統紋繡,安全性與顧客舒適度明顯提升 │
│ │操作時間平均1~2小時,即可收費萬元以上,薪水優渥 │
│ │不限年齡,工作門檻低,技術具水準便容易就業 │
│ │學成時間較其他美容技術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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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望群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