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3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宗學上列被告謝宗學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107年3月13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