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311號
TPDM,106,審易,3311,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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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3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學
上列被告謝宗學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107年3月13日下午3時20分
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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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