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豪
王慈妃
陳榮林
葉人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8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5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 確定,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 知悔改,與同為告訴人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嗣更正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下稱美樂家公司)會 員之被告王慈妃、陳榮林、葉人齊,因均與美樂家公司有佣 金糾紛,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2 名成年男子及1 名 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6 月23 日中午12時11分許,前往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址設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美樂家公司臺北生活館 ,由被告王慈妃、陳世豪及前開不詳姓名女子,以穢物潑灑 賣場地板及商品貨架周圍,至另2 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則於 1 樓大門口把風,於此同時,被告陳榮林、葉人齊則先至該 館2 樓之會員咖啡聯誼廳內,以穢物潑灑餐桌週邊、櫃檯、 門口等處地板及盆栽,繼而至同址3 樓辦公室接待櫃檯處, 以穢物潑灑櫃臺週邊及牆角;隨後接續同一公然侮辱犯意, 於同日中午12時49分許,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 北市○○區○○路000 號1 樓美樂家公司士林生活館,公然 以穢物潑灑門口、櫃檯之地板及貨架周圍等處,以上開粗鄙 污穢之手段,對美樂家公司施以侮辱,足以貶損美樂家公司 之人格及社會聲譽。因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等人所涉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等人已達成調解而撤回 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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