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6年度,595號
TPDM,106,審交附民,595,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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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黃榮智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許原浩律師
被   告 鄭又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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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