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60號
TCDV,107,訴,660,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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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0號
原   告 許鈴標
被   告 林居億
      葉敏嬌
      陳駿偉
      陳秋瓏
      合適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凱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 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 107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 晉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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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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