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何鳳娥
被 告 吳青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固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及其坐落土地上同段839建號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
1/2,為原告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惟據原告提出之土地謄
本、106年房屋稅籍資料,被告就上開土地、建物所有之應
有部分均僅1/5。倘以應有部分1/5,初步計算本案訴訟標的
為新臺幣(下同)931,760元【計算式:土地(39,200元/㎡
×115㎡×1/5)+房屋150,800元x1/5=931,760元】,核與
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相符。是本案訴訟標的暫核
定為931,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
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