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53號
TCDV,107,補,353,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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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雙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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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