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3號
TCDV,107,補,333,20180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林淑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岫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