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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