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林順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萬壽、林秀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8,8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