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03號
TCDV,107,補,303,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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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林順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萬壽林秀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8,8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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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