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陳俊杰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東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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