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87號
TCDV,107,補,287,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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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陳俊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東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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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