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鄭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成豪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63,909元(以系爭2筆土地之面積總和×起訴時之土地公告
現值×原告之應有部分為計算221×43,00011= 863,909)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