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7年度,3號
TCDV,107,家訴聲,3,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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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政妤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立法理由並指明: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 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 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 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 ,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 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洪美智與訴外人張仲於民國103 年7月30日結婚登記,嗣於104年8月21日書立遺囑,惟聲請 人以其母洪美智於103年7月9日、104年10月13日分別經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為輕度失智、中度失智,其與訴外人 張仲所結之婚姻及所立之遺囑應均為無效。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5項,請求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以其母洪美智於103年7月9日、104年10月13日 分別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為輕度失智、中度失智為 由,起訴請求確認其母洪美智與訴外人張仲於103年7月30日 之婚姻及其母洪美智於104年8月21日所立之遺囑均無效,其 訴訟標的係確認婚姻及遺囑無效之訴,均非基於物權關係, 其取得、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為登記者,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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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