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43號
TCDV,107,家救,43,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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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蘇翊瑄即蘇儀君
代 理 人 邱毓嫺律師
相 對 人 蘇位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9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 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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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