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137號
TCDV,107,婚,137,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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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何國富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
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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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