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何國富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
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