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10號
TCDV,107,司聲,210,201802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宇順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方
相 對 人 史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九八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 體,於實體法上無權利能力,於訴訟法上亦無當事人能力, 以獨資商號名義所為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實係獨資經營者 個人所為,司法實務乃將獨資經營者與獨資商號視為一體( 最高法院42年台抗字第12號、43年台上字第601號、44年台 上字第27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 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 體,兩者主體不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94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987號擔保提 存事件提存,並以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79號執行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2091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其迄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 實,是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而告終結。 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 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院內 查詢表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亞豪室內裝修工程行原係史濟獨 資經營之商號,嗣變更負責人為林仕鵬,此有商業登記資料 查詢在卷可考,依前揭說明,變更前後之權利主體不同,原 受擔保利益人為史濟即亞豪室內裝修工程行,因獨資商號變



更負責人之故,故本件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自應改列為史 濟,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1/1頁


參考資料
宇順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