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81號
TCDV,107,司聲,181,20180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三
相 對 人 典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六年度存字第五零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陸佰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 意返還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因假處 分而供之擔保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 106年度裁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 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6年度存字第50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向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23號假處分執行事件,聲請為 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因本案執行所涉支票遭相對人 背書轉讓,付款銀行仍按執票人提示所請全額付款,假處分 目的無法達成,執行已無實益,聲請人已具狀撤回假處分執 行之聲請,相對人並未因此受有損害,自應符合應供擔保之 原因消滅,且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766號行使 權利事件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後,向本院聲請以106年度司 聲字第1768號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雖以催告通知未合法送 達為由駁回聲請,惟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66號行使權利事 件亦已將行使權利通知重行公示送達,已生合法送達效力, 而相對人迄未行使,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 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6年度存 字第507號提存書、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23號執行命令 、支票帳戶交易明細、民事撤回假處分強制執行狀、本院 106年度司聲字第766號函、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768號民 事裁定各1件為證。查聲請人業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具狀撤 回假處分執行之聲請,且依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23號假 處分執行事件卷附106年4月12日通知,聲請人前已聲請為假 處分之強制執行,假處分標的業經本院以上開通知撤銷前於 106年3月21日核發之執行命令,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再於 106年10月13日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聲字第766號行使權利



事件公示送達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通知,屆期後相對人 仍未行使權利,亦有卷附查詢表為憑。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 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1/1頁


參考資料
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