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154號
TCDV,107,司票,1154,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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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永裕興剪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李麗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李芳忠、周采
澐即周鈺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采澐周鈺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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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興剪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