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82號
TCDV,107,司拍,82,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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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吳式梅
相 對 人 廖秋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9月30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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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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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 大雅區 │ 自立 │ │ 363-4 │ 30.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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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 大雅區 │ 自立 │ │ 439-2 │ 248.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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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759 │臺中市大雅區自│主要用途:住房、 │一層:105.09 │陽台:14.40│ 全部 │
│ │ │立段439-2地號 │ 瞭望角 │二層:90.69 │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三層:21.67 │ │ │
│ │ ├───────┤ 凝土造 │合計:217.45 │ │ │
│ │ │臺中市大雅區秀│層數:3層 │ │ │ │
│ │ │山七路35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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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