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85號聲 請 人 首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祥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票據種類為何?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正本(如為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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