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重傷害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0號案件卷宗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童有德
~B2 法官 黃永泉
~B3 法官 蔡秉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