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訴字,87年度,55號
TCHV,87,訴,55,200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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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桂欣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有重傷害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0號案件卷宗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二庭
~B1    審判長法官 童有德
~B2       法官 黃永泉
~B3       法官 蔡秉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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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